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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改进执法行为,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2024年12月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重点内容。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就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全面部署安排。
为抓好我省工作落实,省营转办、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广泛学习借鉴了浙江省、上海市等地经验做法,征求了各地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广泛听取了企业代表意见建议,结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5年3月31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原则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4个方面原则:
一是强化问题导向。聚焦涉企行政检查存在的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从源头遏制、过程规范和行为纠错等层面明确工作措施,靶向破解难题,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供制度依据。
二是坚持全面规范。从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事项、方式、标准、程序、行为以及执法监督、数字技术赋能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推动国家各项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在我省前期工作基础上,充分吸收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工作成果,打造“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工作模式,推动非执法入企行为网上留痕、全面推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等创新措施。
四是注重数字赋能。针对涉企行政执法面广量大的特点,深化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和新技术应用,打造全省涉企行政检查“一张网”,实现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协同、及时预警、全程监督、企业评价,通过数字技术运用确保涉企行政检查精准高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5个部分。
(一)实施清单管理、统一检查标准。一是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形成全省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从源头上避免无依据的检查。二是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明确行政检查标准,使行政执法人员“依单检查、规范检查”。三是编制跨部门“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将企业合法经营迫切需要了解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告知企业,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指引。
(二)规范计划备案、杜绝随意检查。主要包括4条措施:一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范围和内容,月度时间安排等,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二是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内部、条线以及部门间“三个统筹”,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检查计划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省、市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本系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实行分级负责、杜绝重复检查;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平台压减合并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次数。三是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四是严控专项检查,经评估确需部署的,经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
(三)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主要包括5条措施:一是依托“山东通”建设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将其作为“鲁执法”平台的重要内容,全流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直接使用省级平台,确需使用已建平台的,要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汇聚共享,避免行政执法人员重复录入。二是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布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按照“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模式开展涉企检查,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联合入企,企业对执法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扫码入企。四是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五是入企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于处罚,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
(四)改革检查方式、压减检查次数。主要包括5条措施:一是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按照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等规则,尽量整合检查计划和任务方案,打造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场景,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二是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改革,开展差异化监管,对风险低的,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三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四是鼓励、支持各地各单位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五是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五)构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主要包括4条措施:一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接诉即办平台、96178省长热线、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广泛收集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二是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纠治“乱检查”行为。三是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依托“山东通”执行“扫码入企”。四是建立典型引领和负面通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等机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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