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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现就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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