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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8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以下三类: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
集中用餐单位和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按照本规定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四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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