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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试行)
长安委办字〔2017〕1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4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吉安委办〔2016〕121号)等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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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