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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17-04-01 【生效时间】 2017-04-01 【关键词】 环境,其它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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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发布) 取代

【全文】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各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社会信用水平,我省自2013年起已连续3年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随着环保法律法规发生重大调整,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式方法发生根本变化,为此我们对《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2017329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为加强“信用安徽”建设,深入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依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修订完善。

一、评价范围及原则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强制、自愿”的原则。

分级评价: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环保厅及设区市环保局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强制评价:纳入年度评价计划的企业应当参加评价。

自愿评价:鼓励未纳入年度评价计划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二、评价周期及时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三、评价内容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21(见附件1),以及适用“一票否决”的情形(见附件2)。

被评价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以各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其它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为基准,同时参考下列信息:

1、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2、由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经核查属实的信息。

3、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评价等级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95-100分)、环保良好企业(80-95分以下)、环保警示企业(60-80分以下)及环保不良企业(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五、评价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进行操作,被评价企业通过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设区市环保局对企业自报信息进行初核,省环保厅进行复核。

六、评价程序

1、印发计划。省环保厅每年110日前向各市环保局印发评价计划,同时将计划内参评企业名单导入“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通过门户网站和省级媒体予以公布。

自愿参加评价的企业,可于110前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评价计划。

2、自查自报。设区市环保局应当在120日前书面告知被评价企业,企业应当于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21项评价指标的实际情况录入评价系统。

3、结果初核。设区市环保局收到企业上报的环境信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统对信息进行核实,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

4、结果复核。省环保厅收到各市环保局初核结果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统对信息进行复核,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确定初评结果。

5、结果公示。省环保厅通过门户网站将初评结果公示15天。公示期间,参评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等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环保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省环保厅收到异议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6、确定结果。评价结果经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7、信息发布。省环保厅在评价结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信用安徽”和省级媒体等方式发布结果。

七、评价结果运用

1、凡是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和良好企业的,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它补助资金和环保评先创优时,予以积极支持。 

2、凡是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责令企业每季度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加大执法监察频次。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3、凡是被评为不良企业的,责令企业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整改计划,按月报送整改进度。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4、省环保厅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省财政厅(省招标采购中心)、省工商局、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等部门通报,实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八、评价要求

1、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参评企业应当主动申报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信息。逾期未申报的,或者经催报,拒不申报的,省环保厅将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掌握的信息进行直接评价,并从总评分数中扣减5分,且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公布结果时,注明“拒绝参评”字样。

3、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指标中扣减相应的分数(见附件3)。

4、凡是符合“一票否决”规定情形之一的,直接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5、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环境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直接调整为环保不良企业。

6、各地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把好初核关,凡是因把关不严,或者逾期未报初核结果,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省环保厅将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作出处理。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2.适用“一票否决”的情形

      3.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标准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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